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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2-20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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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饲料企业、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支持国家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促进玉米购销市场化,国家和省下发了支持实施饲料加工企业补贴政策相关文件。同时要求配合饲料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奖补政策落实。现将我局制定的《长春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0日

 

长春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7〕75号)和省粮食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深加工和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工作的通知》(吉粮检〔2017〕1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领导
    为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国家和省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成立以长春市粮食局副局长为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长春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监管方案、安排组织人员对配合饲料企业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管,并对监管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对监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检查复核饲料企业资质情况,审核企业补贴申报材料,联合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月份补贴申请(附补贴申报汇总表),向饲料企业拨付补贴。
    二、监管范围、内容
    (一)监管范围
    长春市城区内通过长春市粮食局资质审核、报经省粮食局同意并公示后确定的纳入补贴范围的配合饲料企业(名单附后)。
    (二)监管内容
    主要监管饲料企业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且在2017年6月底前加工的2016年省内新产玉米数量及在玉米收购、加工使用、成品销售等过程中执行奖补政策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玉米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帐务资料,是否做到专帐记载、专人管理,玉米收购是否明细到车,储存地点是否明细到货位,加工进度是否日清月结。
    2.玉米收购、产成品及生产辅助材料的财务、保管、统计等明细帐目是否详细记录玉米、成产品及煤、电、溶剂、包装物等生产辅助材料的期初、期末库存,当期购入、使用、销售等情况。
    3.是否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发票、运输票据等记账凭证。所有账目凭证是否严格按财务、统计有关规定处理并留存备查。是否安装玉米收购和成品销售出库监控系统,影像资料是否与出入库凭证一并留存。
    4.检查督促企业申报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要在按照《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要求旬报、月报并提供相关凭证票据同时,建立日报制度:每日上午10点前向市粮食局上报前日在省内收购加工的新产玉米情况(联系人:齐禹铭,联系电话0431-88777583)。
检查企业收购环节是否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信息是否齐全:是否体现收购字样,是否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信息(如果收的是干粮,也必须提供烘干前售卖湿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信息)。
    5.申请补贴的饲料加工企业是否与粮食部门签订承诺书,是否按照承诺书承诺内容进行了落实。
    企业承诺的主要内容有:(1)单独设立明细账,专门记载每班生产的各类饲料数量及玉米使用量,以及当班使用的饲料配方情况;(2)安装磅房监控系统,监控玉米收购和成品销售出库情况,影像资料与出入库凭证一并留存备查;(3)收购加工期间不从事玉米原粮销售业务。
    三、监管的方法和要求
    (一)落实驻点监管制度。纳入监管范围的饲料企业在玉米收购、加工、成品销售期间,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领导小组选派驻点监管人员,及时派驻,每点选派2人,实行24小时驻点监管,承担监管职责。驻点监管员要随时对照监管内容进行检查。为防止企业空打码单骗补,要监磅,并在采购码单上签字确认。每日定时检查记录企业用电(煤)量,记录玉米加工数量、产成品数量。收购数量、用电(煤)量、加工数量、产成品数量每日汇总列表,定期向市粮食局汇报。同时每天还要负责饲料企业玉米使用情况现场监管,对出点车辆进行检验,查看是否有玉米原粮外销情况。
    (二)实行巡检制度。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饲料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检查企业资质及执行政策情况,以及驻点人员监管情况,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四、责任区分及追究
    (一)主体责任。饲料企业作为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在落实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中负主体责任。要做到符合补贴资质条件,收购加工2016年省内新产玉米。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申报要求(详见《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问题。同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将购买后尚未运回企业自用加工的新产玉米申领补贴;
    2. 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非新产玉米申领补贴;
    3. 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贸易企业的玉米申领补贴;
    4. 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省外玉米申领补贴;
    5. 将购买新产玉米倒卖并申领补贴;
    6. 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行为。
    (二)监管责任。长春市粮食局对长春市城区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执行情况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处负责对饲料企业资质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审核、发放补贴;监督检查处负责对玉米收购、加工数量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三)责任追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监管和审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情况,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出现问题时要对企业法人、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领导小组成员、监管人员、审核人员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严肃惩处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取消该企业补贴资质,追回已拨补的补贴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骗补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对发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粮食局将对长春市城区实施玉米奖补政策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按月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1. 纳入补贴范围的饲料企业名单
          2. 承诺书

 

 


    附件1

  纳入补贴范围的饲料企业名单


    1. 长春皓月饲料有限公司
    2. 吉林新方圆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希杰(长春)饲料有限公司
    4. 吉林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 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
    6. 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
    7. 吉林省德泰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 吉林省金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9. 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承  诺  书

长春市粮食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和《长春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工作方案》对我企业提出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政策执行期间只收购2016年省内新产玉米,保证做到不会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情况发生;
    2、玉米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帐务资料做到专帐记载、专人管理,玉米收购明细到车,储存地点明细到货位,加工进度日清月结;
    3、玉米收购、产成品及生产辅助材料的财务、保管、统计等明细帐目详细记录玉米、成产品及煤、电、溶剂、包装物等生产辅助材料的期初、期末库存,当期购入、使用、销售等情况;
    4、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发票、运输票据等记账凭证。所有账目凭证严格按财务、统计有关规定处理并留存备查;
    5、按照《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要求做到旬报、月报并提供相关凭证票据同时,建立日报制度:每日上午10点前向市粮食局上报前日在省内收购加工的新产玉米情况;
    6、收购环节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同时做到信息齐全:体现收购字样,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信息(如果收的是干粮,也保证提供烘干前售卖湿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信息);
    7、单独设立明细账,专门记载每班生产的各类饲料数量及玉米使用量,以及当班使用的饲料配方情况;
    8、安装磅房监控系统,监控玉米收购和成品销售出库情况,影像资料与出入库凭证一并留存备查;
    9、收购加工期间不从事玉米原粮销售业务;
    10、密切配合长春市粮食局的监管人员做好监管工作。
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我公司都无条件接受《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和《长春市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惩罚措施。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