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监督检查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由局监督检查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监督检查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监督检查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监督检查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监督检查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审核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