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粮食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责。
2、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4)坚持究责与纠错相结合;
(5)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作为或违法不作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2)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和查处粮食举报案件的;
(3)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收取索要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或者不予粮食收购许可理由的;
(7)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粮食收购许可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1)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3)行政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责任的;
(4)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责任的;
(2)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责任的;
(3)因行政执法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粮食部门形象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6、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责令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任情节较重已造成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并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3)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粮食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决
定之前应认真听取执法责任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8、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复查或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