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执法公示 > 职责权限

长春市粮储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时间:2025-07-07 14:17来源:长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体: 打印

  一、部门概况

  长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粮食流通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局机关内设8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机关党委、干部人事处、执法监督处、仓储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市场流通处、物资储备处和粮食储备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下辖2个直属单位,分别是长春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长春市军粮供应站(长春市物资储备中心)。其中粮食储备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仓储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物资储备处和执法监督处具有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提出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和食盐等储备。监测粮食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组织落实全市军粮供应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承担全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标准。

  (五)根据国家、省、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地方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推动“长春大米”品牌建设,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开展产销协作和对口合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九)负责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领导岗位责任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长春市粮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执法责任:督促本局执法处室贯彻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审定本局起草的粮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本局执法计划和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协调本局各执法处室之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关系;督促本局各执法处室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组织查办全市粮储违法大案、要案;主持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负责领导业务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业务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负责审查草拟粮食流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领导粮食收购备案;研究粮食收购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全市粮食应急有关工作;指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负责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对业务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负责领导执法监督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执法监督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负责审查草拟执法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的具体查办工作以及执法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负责对执法监督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粮食储备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购销政策;指导提出市级粮油储备规模、动用等相关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承担全市军粮供应服务保障、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有关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其他行政权力

  对粮食收购备案进行审核

  (二)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起草粮食购销、粮食应急保供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2)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备案的指导工作;

  3)负责粮食收购备案的审核工作;

  (4)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制定本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5)协同监督检查处参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2、粮食购销、储备应急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粮食购销、储备、应急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起草关于粮食购销、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军粮供应、应急等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2)粮食市场价格分析监测;

  3)核定粮食经营者库存。

  3、统计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统计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根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油统计制度和统计现代化系统建设;

  2)配合监督检查处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粮油统计质量检查活动;

  3)根据粮油统计制度实行统计指导。

  4、粮食收购备案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粮食收购备案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受理粮食收购备案申请的相关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粮食收购备案;

  4)负责备案相关资料的管理。

  执法监督处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盐业政策、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食盐专营法规,依法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盐产品质量、市场供应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相关工作。

  (一)行政执法职权(327项)

  行政处罚权(共25项):

  (1)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2)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3)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5)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6)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行政处罚;

  7)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行政处罚;

  8)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9)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10)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11)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12)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行政处罚;

  13)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14)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15)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行政处罚;

  16)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行政处罚;

  17)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行政处罚;

  18)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行政处罚;

  19)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行政处罚;

  20)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1)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22)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23)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24)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25)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共1项)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监督权(共1项)

  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行政执法全面工作,并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全市粮食监督检查业务管理和指导;

  2)负责上级安排的各个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组织、安排和落实;

  3)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类粮食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执行粮油统计制度、粮食收购备案、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粮油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本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粮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接受省局委托查办有关违法案件;

  6)负责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

  2、社会性监督检查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起草市场监管方案、计划等文件;

  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5)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7)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8)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9)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0)参与案件查办工作。

  3、政策性监督检查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政策性粮食监管,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起草制定政策性粮食验收监管方案;

  2)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3)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政策性粮食进行验收监管;

  4)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

  5)参与案件查办工作。

  4、内勤综合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拟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接受群众举报、承办案件的转接;

  3)监督检查工作日志记录与整理、涉企检查报备、工作档案管理、处罚案卷建档管理等文件管理工作;

  4)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

  5)执法证件换发管理工作;

  6)各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7)库存检查工作,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汇总总结等工作;

  8)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仓储基建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组织储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农户科学安全储粮;负责粮食仓储设施和基建投资统计;负责国家和省专项基建项目的审查上报,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行政执法全面工作,并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拟订全市粮食仓储、物流布局和粮食仓储、物流、粮库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关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粮食仓储有关技术规范和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对粮食仓储企业从事粮食储存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3)指导地方粮食仓储行业储存业务。指导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干燥、储存工作;指导农民科学储粮、粮食产后减损;

  4)指导全社会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管理,牵头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5)负责检查和指导粮食安全生产工作;

  6)配合监督检查处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

  2、安全生产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有关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春市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演练;

  3)督促检查和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4)编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3、仓储管理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仓储管理和统计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1)组织落实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建设;

  2)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工作;

  3)实施仓储企业备案制度,受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4)负责各类粮食项目投资、仓储、流通设施等统计工作;

  5)对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备案、是否配备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人员,是否落实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6)核定粮食仓储企业最高库存限量。

  五、执法标准

  (一)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1、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长春市粮储局执法监督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以长春市粮储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处罚项目外,执法监督处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权限、依据以本执法责任权限所列项目为准,并严格执行《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2)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情节复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嫌犯罪的、应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做出处罚决定。

  6)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要求送达决定书。

  4、行政处罚执行合法

  1)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粮储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六、执法责任确定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八)违反程序指令、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查的部门负直接责任。

  (十)执法过错责任按照《长春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