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粮食业务

《粮食收购许可证》换证材料

时间:2018-12-03 16:25来源:市粮食局
【字体: 打印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场地证明复印件,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粮食场地的土地证或者租赁协议(三年及以上租期);
  4、收购场所内要有单独的检化验室,具有收购相应粮食品种所需的天平、分样器、谷物选筛、烘箱、粉碎机、干燥器、水分盒、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检化验仪器;
  5、具有计量检斤设备(电子汽车衡);
  6、具有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相应证件)至少各1人,并附带本人身份证;
  7、填制《粮食收购资格换证申请表》;
  8、原《粮食收购许可证》。
  上述4、5项有关检化验仪器及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出具检验报告,且在有效期内。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届满三十日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换证申请表》在长春市粮食局网站下载或市政务大厅“一门式、一张网”综窗索取。上述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通过市政务大厅“一门式、一张网”综窗递交,审批全程网上受理及办结。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市政务大厅“一门式、一张网”制证区凭受理单取证。
  咨询电话:0431-88777574

附件:

《粮食收购许可》换证申请表.xls
场地证明示范样本.pdf
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保管人员专业知识证明示范样本.pdf
粮食收购许延续办理流程图.doc
身份证示范.pdf
营业执照示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