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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时间:2020-07-03 16:55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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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概况

  长春市粮食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粮食流通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局机关内设7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老干部处、监督检查处、仓储基建处,行业管理处和调控处;下辖4个直属单位,分别是长春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长春市粮食市场执法大队、长春市军粮供应站和长春市东湖粮库。其中机关调控处、仓储基建处和监督检查处具有执法职责,长春市粮食市场执法大队受长春市粮食局委托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成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与统计分析;研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和启动粮油应急预案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粮食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有关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的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工作。

  (五)负责推进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农户科学安全储粮,组织储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储存粮食品质,促进农民增收。

  (六)负责对粮食经营企业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粮油质量检验监测工作。

  (七)负责市直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行政执法领导岗位责任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长春市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执法责任:督促本局执法处室贯彻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审定本局起草的粮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本局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和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协调本局各执法处室之间、执法处室与相关处室之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关系;督促本局各执法处室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组织查办全市粮食违法大案、要案;主持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负责领导业务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业务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负责审查草拟购销调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领导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研究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全市粮食应急有关工作;指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负责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对业务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负责领导监督检查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监督检查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负责审查草拟监督检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的具体查办工作以及执法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负责对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调控处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拟定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负责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定、工作程序;负责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 

  (一)行政执法职权(1类1项)

  行政许可权(共1项):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审批

  (二)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起草粮食购销、粮食安全应急保供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2)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的行政指导工作;

  (3)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工作;

  (4)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制定本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5)协同监督检查处参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2、粮食购销、储备应急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粮食购销、储备、应急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起草关于粮食购销、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军粮供应、应急等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2)粮食市场价格分析监测;

  (3)核定粮食经营者库存。

  3、统计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统计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根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油统计制度和统计现代化系统建设;

  (2)配合监督检查处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粮油统计质量检查活动;  

  (3)根据粮油统计制度实行统计指导。

  4、行政审批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审批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补全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3)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许可初审意见,报请处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负责送达申请人;

  (4)负责行政许可案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监督检查处

  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管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粮食经营行为。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涉粮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政执法职权(2类14项)

  行政处罚权(共13项): 

  (1)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2)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3)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5)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6)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7)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8)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9)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10)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的处罚;

  (11)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未履行出库规定的处罚;

  (13)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买方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处罚;

  行政监督权(共1项):

  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行政执法全面工作,并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全市粮食监督检查业务管理和指导;

  (2)负责上级安排的各个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组织、安排和落实;

  (3)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类粮食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执行粮油统计制度、粮食收购资质、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粮油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本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粮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接受省局委托查办有关违法案件;

  (6)负责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

  2、社会性监督检查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起草市场监管方案、计划等文件;

  (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5)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7)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8)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9)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0)参与案件查办工作。

  3、政策性监督检查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政策性粮食监管,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起草制定政策性粮食验收监管方案;

  (2)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3)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政策性粮食进行验收监管;

  (4)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

  (5)参与案件查办工作。

  4、内勤综合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拟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接受群众举报、承办案件的转接;

  (3)监督检查工作日志记录与整理、涉企检查报备、工作档案管理、处罚案卷建档管理等文件管理工作;

  (4)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

  (5)执法证件换发管理工作;

  (6)各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7)库存检查工作,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汇总总结等工作;

  (8)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仓储基建处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负责检查和指导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户科学安全储粮,组织储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储存粮食品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负责国家和省专项基建项目的审查上报,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仓储设施和基建投资统计。

  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行政执法全面工作,并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 拟订全市粮食仓储、物流布局和粮食仓储、物流、粮库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关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粮食仓储有关技术规范和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对粮食仓储企业从事粮食储存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3)指导地方粮食仓储行业储存业务。指导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干燥、储存工作;指导农民科学储粮、粮食产后减损;

  (4)指导全社会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管理,牵头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5)负责检查和指导粮食安全生产工作;

  (6)配合监督检查处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

  2、安全生产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有关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春市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演练;

  (3)督促检查和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4)编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3、仓储管理岗位。本岗位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仓储管理和统计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1)组织落实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建设;

  (2)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工作;

  (3)实施仓储企业备案制度,受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4)负责各类粮食项目投资、仓储、流通设施等统计工作;

  (5)对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备案、是否配备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人员,是否落实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进行检查。对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仓储设施方面的资格审核工作;

  (6)核定粮食仓储企业最高库存限量。

  五、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

  长春市粮食局调控处行使行政许可权,以长春市粮食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置粮食行政许可。

  3、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合法

  (1)长春市粮食局调控处应当按照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和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粮食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粮食行政许可的决定、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进行公示。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依法履行有关受理和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义务。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和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行政许可决定合法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二)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1、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长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以长春市粮食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处罚项目外,监督检查处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权限、依据以本执法责任权限所列项目为准,并严格执行《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2)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情节复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嫌犯罪的、应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做出处罚决定。

  (6)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要求送达决定书。

  4、行政处罚执行合法

  (1)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粮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六、执法责任确定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八)违反程序指令、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查的部门负直接责任。

  (十)执法过错责任按照《长春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