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同时享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获得法律救济和赔偿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向长春市粮食局执法监督处室提出复查(电话:0431-88777571),亦可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电话:0431-88775776)或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